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82执5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彬,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民康委**。
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
主要负责人:周洪俊,组长。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8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给付工程款55万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及房产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审理阶段,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105林班(57.2亩)的林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105林班人工红松林24.4亩,两次共计查封81.6亩。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105林班(龙湾沟1号地块,面积为0.96公顷;龙湾沟2号地块,面积为1.54公顷;龙湾沟3号地块,面积为1.33公顷;小矿沟4号地块,面积为0.7公顷;小矿沟5号地块,面积为0.41公顷;小矿沟6号地块,面积为0.5公顷;)共6块林地,总面积5.44公顷(合81.6亩),主要树种为红松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格接收,本院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所有的105林班(81.6亩)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名下,抵顶被执行人所欠其工程款396,255.00元,尚欠工程款153,745.00元。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认定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居民四组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且申请人亦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天彬
审判员  顾传羽
审判员  吕永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