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2民初819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
被告: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有,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2MA141T6EXD。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五味子苗损失款21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五味子地位于公铁立交桥左侧桥下。2019年冬季,被告冬季除雪,将桥上含融雪剂的雪扔到桥下。2020年春季,原告发现部分五味子苗死亡,约360株,价值21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是侵害的主体,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长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立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