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2民初366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集安
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麻线乡兴农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210232124
被告: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有,董事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34岁,汉族,集安市人,住址:集
安市团结街锦江东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60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
址:集安市团结街富安家园。
原告***与被告集安市增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
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