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民初3983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盖州市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双泉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MA0P5HE2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村委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2317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宋广东、***、盖州市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之规定,本案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汤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