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9158号
原告:青岛***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咸阳支路2号楼4单元3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NRMHRXP。
法定代表人:陈利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231799。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董事长。
原告青岛***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41.5元,由原告青岛***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