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天星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天星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9877号
原告:天津天大天星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02100A。
被告: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79394W。
被告:天津***中医医院,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2171716。
被告:天津***中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住所地天津市河**尖山街道解放南路****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LFNF7Y。
被告:***,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女,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45********。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天大天星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医医院、天津***中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天大天星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以上七名被告的银行存款4272666.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但没有提供被告具体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医医院、天津***中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2666.67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文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