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446号
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景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天大天星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C-3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大天星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