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6执458号
***:
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69,937.2元。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经查被执行人安图县,故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依职权扣留了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9,937.2元,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9,937.2元。于2023年3月27日我院将569,937.2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自愿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099元,并向我院提出执行完毕申请书。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16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月21日应履行的工程款300,000元及2023年2月28日应履行的工程款269,937.2元,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216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月21日应履行的工程款300,000元及2023年2月28日应履行的工程款269,937.2元,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