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23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开发*****11号楼1901室。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
法定代表人:边继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保的案涉保险是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等建筑工人,并非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间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该两个法律关系的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不能合并审理,应分别在两个案件中处理。一审法院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人身保险保合同纠纷合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龙井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预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丹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