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5财保1号 申请人: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82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 法定代表人:边继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井二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孵化基地。 申请人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井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1.查询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井二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账户、网络资金;2.查询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井二分公司名下房屋、车辆,并查封上述财产价值4864001元。申请人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井二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账户、网络资金; 二.查询被申请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井二分公司名下房屋、车辆; 三.保全上述财产价值4864001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银花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