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6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边继贺,该公司经理。
***与***、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30,318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主张自2021年1月28日起截止到2022年10月19日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2300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图农村商业银行07908xx01账户的存款32,973元,转账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内。至此,(2022)吉24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图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2426执131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