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8532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汇通商务大厦1298室。
负责人:万金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曾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116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查封期间即将届满为由,申请对上述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潘洁宏
人民陪审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赵洪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