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左细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6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左细文,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况金典,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法定代表人:况金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左细文、况金典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赖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