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26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无业,住江西省铜鼓县,系受害人***之妻。
申请执行人:**,女,200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学生,住江西省铜鼓县,系受害人***之女。
申请执行人:***,女,200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儿童,住江西省铜鼓县,系受害人***之女。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江西省铜鼓县,系受害人***之父。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江西省铜鼓县,系受害人***之母。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02706-5。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法定代表人:况金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爱国,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9日,汉族,修水县人,律师,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执行人:国网江西铜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78462-7。住所地:铜鼓县城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爱国、***、***、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西铜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47元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铜鼓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15×××4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赖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