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务川自治县兴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3423号
原告:务川自治县兴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都濡镇洋溪建筑垃圾,注册号520326600084198。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学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60270659。
法定代表人:况金典。
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自治县兴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务川自治县兴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兴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自治县兴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务川自治县兴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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