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执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宏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民主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宏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民主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2016年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知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71.847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1元及执行费等。现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