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民初9269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BENDER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秋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晶都路115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严志民。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蓝仙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