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125号
原告: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晶都路115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严志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聪,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晓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薇,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于2021年5月19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原告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德清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25万元服务费,其诉讼目的已获实现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