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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2050号之二 申请人: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13415005649523147,住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桃源小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91321012608797601X,住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本院裁定冻结了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