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2050号之二
申请人: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13415005649523147,住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桃源小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91321012608797601X,住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本院裁定冻结了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