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03执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桃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52314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706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工程款,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称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尚未结算,无法确定能否履行协助义务,需待结算后才能确定,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