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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民初1505号 原告: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市万佛路桃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5231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093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