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腾电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四*中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乐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满世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成仲案字第1117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中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乐腾电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150118.34元。
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羊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1117号仲裁裁决由四*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