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5执5449号之一
四川中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乐腾电梯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111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50118.34元及利息等,执行费2151.78元。
执行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轮候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乐腾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281××××2072的存款,但上述账户暂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111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靖
执行员 杨可心
执行员 吕 琨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