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1385号
原告:刘喜珍,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召鑫,河北易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城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岐山湖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牛丽娟,任公司经理。
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八一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卞彤,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福在,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刘喜珍与被告临城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城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喜珍撤回对临城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雪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