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滨港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干道北。
申请人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银行汇票号码为1020004420315471,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收款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招标中心,金额为140000元,申请人为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迎宾支行,背书空白,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