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民申15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干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津滨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石化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6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先后两次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以及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的本次起诉应予受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关于不服第一审对判决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二审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不能采取直接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津滨石化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于2015年5月26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津滨石化公司赔偿其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的养老金30000元及2014年1月至12月养老金全年增值10%的部分和2015年1月至5月养老金增值10%的部分等,其理由是因津滨石化公司原因导致其未能办理特岗退休手续。该案经过一、二审审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16)津02民终237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的起诉,该裁定现仍为生效裁定。***本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津滨石化公司赔偿其115000元的经济损失,其理由与上述案件一致,其本质均是要求津滨石化公司赔偿其未能办理特岗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提出的要求津滨石化公司赔偿其养老金损失的起诉事项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重复起诉,二审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哲
代理审判员左楠
代理审判员*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