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未行审字第0039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
委托代理人王萌,男。
被执行人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安湾21号。组织机构代码22604042-7。
被执行人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于2011年5月14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凤城五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4-01(2011)第0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1(2011)第0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宁
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梦璇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贾梦璇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