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未民一初字第01262号
原告徐国喜,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安湾21号。注册号621000100000512(3-3)。
委托代理人蒲忠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喜与被告长庆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喜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国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