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2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乐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2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65562元。因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黑A×××**松花江牌汽车、黑A×××**江淮牌汽车、黑A×××**哈飞牌汽车,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银行账户无存款。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9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