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551号
原告: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
法定代表人:刘向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
法定代表人:王贵。
原告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郎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