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1081民初942号
原告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于2019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9100000元货款及违约金8912000元变更为100000元。后于2019年6月24日原告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 涛
书记员 周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