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5061号
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长城电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雨,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鸿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周保卫。
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