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9877号
原告: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汀村。
法定代表人:巢伯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周保卫。
原告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14日,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