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757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1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帝淞,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周保卫。
申请人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8 606.81元。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出具(2022)京0106民初75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2月17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200 0255 0920
0032 261账户金额638 606.81元,实控金额为183
208.26元。2022年5月13日,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上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200 0255 0920 0032 261的银行账户存款638 606.8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