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与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737号
原告: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红明村。
法定代表人:祁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晨,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周保卫。
原告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双方达成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