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190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申请人: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陕0881民初219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工程款206062.2元予以停止支付,停止支付一年;查封焦学元所有的陕K9Q588号车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故对于本案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工程款206062.2元的停止支付。
解除对焦学元所有的陕K9Q588号车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