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

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武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