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779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楼11-18层。
负责人:袁明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军
代理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