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川3432执324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
被执行人:吉某,男,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24)川3432民初1121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查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吉某名下存款161067.5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资金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的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