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273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22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2年1月18日生,苗族,系该公司某支行法务经理,住惠水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法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男,汉族,1993年6月5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2731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执行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清偿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及某平台账户、不动产、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除名下在惠水县濛江街道山河村三组,不动产权号为黔(2022)惠水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的房屋外,均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暂不处置房产,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2731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