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甘0403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曹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甘0403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甘040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