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青2801执1154号之十九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主要负责人:魏某某,行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84年11月10日生,回族,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7777.34元、执行费1919.87元。在执行中,现已执行到位案款11792.86元,其中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案款9872.99元,执行费1919.87元已缴纳至本院账户中。剩余案款57904.3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同意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26年7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6000元,剩余案款27904.35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青2801执1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