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4民初26号
原告: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锡林南路。
法定代表人:靳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哈达布和,男,蒙古族,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
被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工业园兴隆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家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洋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