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察右后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2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锡林南路。
法定代表人:靳相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右后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当郎忽洞苏木宿蛤蟆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古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察右后旗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9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尼特右旗赛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