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初字第873-1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高学建,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夏银川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白利军,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夏银川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青铜峡市水务局。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古城路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回族,*夏银川市人,个体户,住*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与被告高学建、白利军、青铜峡市水务局、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解军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韩淑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