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扣划银行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字第5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利水公司)。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古城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中宁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扣划金额见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