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81民初73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47A。
法定代表人:战学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那崇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被告凌海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月月
书记员连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