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凌海市***利昌苯板厂、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民初81号 原告:凌海市***利昌苯板厂,住所地凌海市***新站村。 实际经营者:**,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身份证号21070319********。 被告: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海市***利昌苯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凌海市***利昌苯板厂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海市***利昌苯板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海市***利昌苯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凌海市***利昌苯板厂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锦    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