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81民初787号
原告: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旺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乡光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旺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峻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