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保104号
申请人: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州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